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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局、省级广播影视局。
1.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、企事业机构(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),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2.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、资金和工作场所,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;
3.在申请之日前三年,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记录;
4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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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步
第二步
第三步
第四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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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》
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
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
主要人员材料
(1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及简历
(2)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三名)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、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
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
办公场地证明
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