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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

    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》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。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: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。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:总局社会管理司、省级广播影视局。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: 1.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、企事业机构(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),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 2.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、资金和工作场所,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; 3.在申请之日前三年,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记录; 4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申请材料目录 1.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》; 2.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; 3.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; 4. 主要人员材料: (1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及简历; (2)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三名)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、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。 5.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; 6.办公场地证明; 7.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。 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办理时间: 材料齐全后的10-20个工作日内,取得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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